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3〕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的要求,在既往开展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建设的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再遴选一批中医(含民族医,下同)特色突出,临床疗效确切,具有一定中医优势的专科进行重点建设。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中西部地区县(市、区)和东部地区国家级扶贫县、省级扶贫县、陆路边境县、少数民族县以及中央有明确政策的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二)申报专科:肺病科、脾胃病科、脑病科、心血管科、血液病科、肾病科、内分泌科、风湿病科、肝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 二、申报条件 (一)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能够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任务。 (二)专科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确切,在一些病种中医诊疗上具有一定优势,在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申报专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或医院重点建设和发展专科;有专科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四)有一支年龄、知识、职称、学历结构相对合理的中医专科人才队伍。 (五)申报专科所在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申报数量 (一)有关省(区、市)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每个县级中医医院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四、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报当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分配名额和要求,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对项目排序后,应于2013年3月11日前将《申报书》(正式文字稿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 (一)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时,要兼顾中医、民族医和各专科的专业覆盖面。 (二)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并组织审核。申报材料中存在严重不实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申报书》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程 强 吴 凯 联系电话:010—59957816 59957691 传 真:010—59957693 电子邮箱:tsyszdzk@126.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附件:1.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名额分配表 2.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