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的要求,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现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附件1)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基本版)》(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督查评估工作。
附件:1.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 2.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基本版)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