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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7-11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医院以“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主题的持续改进活动方案》要求,2014年7月—2015年6月为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检查评估阶段。为做好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工作思路
    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活动检查评估是中医医院评审周期内加强医院监管和评价的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检查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以中医诊疗水平、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持续改进情况为核心,以医院自查和省级检查评估为主要方式,进一步促进三级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 评估方法
    (一)自查自纠
    各三级中医医院要依照《三级中医医院以“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主题的持续改进活动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自查评分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报送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省级检查评估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三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和《三级民族医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附后)适时组织专家对本辖区三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含各三级中医医院检查评估得分情况),于检查评估工作结束2周内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原则上三级中医医院检查评估工作应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检查评估资料原件至少保存至下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结束。
为保证检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检查评估工作专家手册,明确专家组成、检查评估时间、流程等。同时,应认真组建检查评估专家队伍,检查评估专家原则上应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并为国家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抽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成专家组适时对三级中医医院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将从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持续改进活动方案实施细则中随机抽取。如果抽查结果与医院自查自纠结果或者省级检查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则视为该医院检查评估工作无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予以通报,并责成其重新按规定组织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三级中医医院要高度重视持续改进活动检查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在检查评估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纪律、廉洁高效,要实事求是、不走过场、查严查实,通过检查评估切实促进医院的管理和服务。持续改进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下一周期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省级检查评估分数按照35%比例计入下一周期中医医院评审得分。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辖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和持续改进工作情况制定检查评估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评估单位和评估时间,并于2014年7月底前将检查评估计划报我局医政司备案。
    (三)《三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和《三级民族医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孙晓军 王 瑾
    电 话:010—59957680 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84 59957694
    E-mail:yizhengsiyichu@126.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邮编:10002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 莫用元
    电 话:010—59957689

附件:

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doc
文件类型: .doc eeb731fe71b9b578aa389205129d1ab8.doc (56.50 KB)
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细则(民族医).doc
文件类型: .doc 00872bfbe5af3270396c8d79a36d204f.doc (47.00 KB)
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细则(中西医结合).doc
文件类型: .doc 4eeec3d05f0671eab3d20c5b99098684.doc (57.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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