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为了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情况,推动重点专科提高建设水平,取得建设实效,我司拟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开展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含已验收通过的“十一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 (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 以上统称国家中医重点专科。 二、评估时间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医院自评。 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 ”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年印发)对重点专科进行自评,认真总结建设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并将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1),报送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自评报告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我司。 (二)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 医疗重点专科(26个专业)按照监测指标体系(见附件2),登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监测指标体系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如实、客观填报(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我司将组织专家对填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赋分,并将结果反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护理、临床药学和治未病重点专科不需填报监测指标。 (三)现场评估 在各单位完成专科自评的基础上,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评分标准(现场评估部分)(附件3、4、5、6)适时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医疗重点专科的现场评估专家组可由4名专家组成,应至少包含2名与被检查专科相同专业的专家;护理、临床药学及治未病重点专科的现场评估专家组至少由2名本专业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应回避专科所在医院。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抽查 我司将根据各省(区、市)评估工作情况,适时对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进行现场抽查和复核。如果发现抽查结果与医院自评结果、监测指标填报或者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现场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则视为该省份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无效,我司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开展好中期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重点专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设取得实效。要严格审核重点专科上报资料及数据信息,务求信息真实可靠。 (二)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认真组织相关专科开展自评,并配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好评估工作。要如实填报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与资料。 对评估工作中存在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格、取消所在医院参加“十三五”重点专科申报资格等处理。 (三)参加中期评估的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专家纪律和接待工作有关要求》(附件7),做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四)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评估工作原始材料,至少保存至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工作结束。 (五)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全省(区、市)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中期评估现场评估分数统一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办公室。 (六)根据重点专科中期评估结果,我司将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参加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格。 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刘雪婷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9 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邮 箱:yizhengsiyichu@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办公室 于文俊 崔咏梅 联系电话:010—64175388 邮 箱:zyj_zdzk@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