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现将2014年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并及时开展评估。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和《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卫生部将抽查部分地区的评估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省(区、市)、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请于12月26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候选综合医院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候选妇幼保健机构示范单位不超过1个,军队各大单位可分别报送1个候选示范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估专家组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以及1名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专家组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可参照组织相应评估专家组。
四、各省(区、市)对每个创建单位的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
五、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不得接受被评单位的宴请、礼物及各种馈赠,不得参加变相安排的各种活动。
六、各省(区、市)、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将评估作为推动和改进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妇幼健康服务司联系。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工作,由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王 瑾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张 萌 联系电话:010—68792200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联系人:裘 洁 联系电话:010—62030798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唐 彦 联系电话:010—6688658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