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5〕2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根据我局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现将2015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要求,对于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满5年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复审工作。复审标准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复审对象、方法、程序等参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材料(目录见附件2)报送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我司将组织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审核结果将于2015年底前公布。 三、2014年申请延缓复审的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西藏、陕西等7个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申请延缓的期限内完成复审工作(名单见附件2)。逾期未完成复审的,撤销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各地要加强对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厉行节约,严禁复审地区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和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将复审工作作为巩固和提升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葛 俊 程 强 电 话:010—59957796 010—59957816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