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函〔201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可申报先进单位: (一)所辖县(市、区)不超过13个(含13个),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下同)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8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7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区对2013年前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要求进行复核,确保均达到先进单位的建设标准;对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提交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 (二)制定本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3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应重点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中医药政策保障、组织领导和经费安排等内容。 (三)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申报地区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地区条件、申报材料等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直辖市达到申报条件的,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文件 (二)《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 (三)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四)申报地区对2013年前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的复核报告 (五)申报地区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的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 (六)申报地区编制部门或政府批准设立独立中医药管理机构或内设机构的文件 (七)申报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 四、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赴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主要内容为申报地区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的中医药知识知晓率和服务满意率(重点指标见附件2)。 (三)与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对申报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具体评审方案见附件3。 五、公示和命名 (一)经评审专家组综合评议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后,在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命名,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六、监督管理 申报地区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地区弄虚作假、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或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取消申报地区或专家的评审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要将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对于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将在这些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拟申报地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的地区,请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的第4季度之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程 强 电 话:010—59957816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