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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2013-2015年创建周期地市级以上地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时间:2015-12-07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5〕251号

各有关省(区)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2013-2015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总体工作安排,经以地市为单位创建自评、所在省(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我局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等19个地市被确定为本周期地市级以上地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见附件1)。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有关程序要求,我局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等19个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2015年12月16日前公示完毕。我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没有与创建先进单位直接相关问题的举报。
    2.虽有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经检查不属实。
    对于属于第2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予以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存在举报,经检查问题属实,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当地民众对创建工作普遍存在意见,不同意该地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参加的判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在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我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于举报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核查;如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我局医政司,我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于接到的举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调查核实,并对举报者信息保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15年12月18日前向我局医政司反馈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网站公示网页打印成纸质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葛 俊  程 强
     联系电话:010—59957796  59957816 
     传    真:010—59957693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附件:

2013-2015年创建周期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名单.doc
文件类型: .doc 43c7bc434f67407727cc6e721d0be282.doc (31.5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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