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5〕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现将2015年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及数量
(一)申报单位范围:三级、二级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和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军队系统综合医院。
(二)申报数量: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申报的候选综合医院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其中二级医院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候选妇幼保健机构示范单位不超过1个;军队各大单位可分别报送1个候选示范单位。
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满5年的单位(即2007年11月被命名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105家单位,名单见附件2)参加复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二)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三)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由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组织。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专家组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以及1名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可参照组织相应评估专家组。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附件1)和《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87号)有关要求执行。每个申报单位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今年修订的《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设有5项“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不达标者,不得被推荐为候选示范单位或复审合格单位。
(三)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和军队系统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和复审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或“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示范单位申报和复审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要求,不得接受被评单位的宴请、礼物及各种馈赠,不得参加变相安排的各种活动等。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卫生部将结合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行动督导活动,抽查部分地区的评估工作。
(五)各省(区、市)、军队各大单位请于12月2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妇幼健康服务司,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王 瑾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联系人:裘 洁
联系电话:010—62030798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唐 彦
联系电话:010—6688658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办公厅 办公室 医疗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