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局将继续执行《全国中医医疗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17年12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全国中医医疗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包括2个监测表,表号为监测1表和监测2表,制定机关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5〕173号,有效期2年,主管单位为我局医政司,具体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由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监测表式见附件1。 二、实施要求 (一)统计对象和范围。根据工作需要,为更全面反映中医类医院的中医药服务情况,将中医类医院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扩展到县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因区划变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监测县域为395个。 (二)统计指标。《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调查制度》中对中医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有的统计指标不重复监测,修订后的指标突出中医特色,可操作性更强。具体指标修订情况见附件2。 (三)报告期及报告方法。报告期仍为年报表。请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数据(2015年数据可延至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监测方法上中医类医院仍为全面监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沿袭原整群随机抽样方案。报送方式按原程序报送。 (四)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中医医疗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工作布置、软件调试等准备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监测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和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