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6〕1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原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5〕239号)要求,经过申报单位自评、各省评估推荐、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遴选出131家单位为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包括60家复审单位和71家新申报单位,名单见附件)。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单位建设质量,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协商同意,决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对131家候选示范单位进行公示。请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省级报纸对131家候选示范单位中本省(区、市)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并于2月15日前结束公示工作,将公示结果(公示报纸或网站公示页面打印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或妇幼健康服务司、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实名。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李 素 王 瑾 联系电话:010—59957685 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