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6〕1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现将复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期满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2016年共有38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需纳入复审。复审标准请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执行,复审对象、方法、程序等请参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4年版)》中的“国家级评审”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要严格复审标准和程序,将复审工作作为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调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基层中医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升工作质量。 三、各地在复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厉行节约,严禁复审地区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和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 四、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请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材料(目录见附件2)报送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我司将组织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于2016年底前公布。 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雷 超 程 强 电 话:010—59957796 010—59957816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