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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8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25 00:00:00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6〕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我局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现将2016-2018创建周期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要求,本周期第1年(2016年)为申报期,第3年(2018年)的3、4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余时间为评审期。由于建设工作需要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等工作相衔接,县(市、区)级先进单位的申报期延长至2017年6月底,其他工作时间不变。地市级以上地区先进单位在第3年1季度之前可随时提出申报。
    二、申报工作
    (一)各县(市、区)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开展自评,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逐级提出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合格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报送至我局医政司。
    (二)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积极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5〕7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报送至我局医政司。
    三、评审工作
    (一)省级评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4〕26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提出申请县(市、区)的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审,具体组织形式、参加人员和评审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二)国家级评审。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形式审查结果,于2017年7月-2018年9月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其中,2017年重点对县(市、区)申报地区进行评审;2018年4-9月重点对地市级以上地区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时间经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后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新一周期创建过程中,要注意将先进单位建设与实施《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等结合起来,在全面达到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中医药城乡对口支援、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层签约和社会办医等方面建设工作,体现先进单位创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并据此做好自评和初评。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申报地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指导申报地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持续加强建设,不断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切实体现其先进性;要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将创建工作作为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调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基层中医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注意总结先进单位创建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凝练提升,在本省(区、市)内加以复制和推广,切实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三)各地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严禁被评审地区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和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
    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雷 超 程 强
    电话:010—59957796 59957816

附件:

县(市、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目录.docx
文件类型: .docx 3e16a51b84b10990aaa85597cf260093.docx (26.49 KB)
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目录.docx
文件类型: .docx 51c092dd9807c9e79a037386a9c1392a.docx (26.06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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