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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18 00:00:00

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7〕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期满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2017年共有138个县级和7个地市级以上先进单位需纳入复审(名单见附件1)。
    (一)县级先进单位:复审标准请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复审对象、方法、程序等参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
    (二)地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复审标准按照《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地检查重点指标》执行,复审对象、条件、方法、程序等参照《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5年版)》执行。其中,北京市和上海市复审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要严格复审标准和程序,将复审工作作为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调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基层中医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注意总结先进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凝练提升,在本省(区、市)内加以复制和推广,切实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三、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意将先进单位复审工作与实施《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等结合起来,在继续巩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基础上,着重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中医药城乡对口支援、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层签约和社会办医等方面工作,体现先进单位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使先进单位复审成为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举措。
    四、各地在复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严禁复审地区违反公务接待规定,严禁复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
    五、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请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材料(目录见附件2)报送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我司将组织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于2017年底前公布。
    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王 阳 程 强
    电 话:010—59957796 010—59957816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附件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复审名单.docx
文件类型: .docx a2cd3e5537d85ebdaeb5f9a3eae69c84.docx (15.77 KB)
附件2.复审材料报送目录.docx
文件类型: .docx 01ffffc9a0c7c363dae28d0614e03233.docx (13.61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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