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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生活保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3-21 22:53:29  
 
国卫办财务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包括国家组织派往湖北省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派出的省际对口支援湖北省各市州的医务人员,均包含疾控人员,以下统称援鄂医务人员)的生活保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援鄂医务人员往返湖北省的交通费用,由组派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二、受援地负责安排好援鄂医务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受援地承担。

  三、受援地负责统计援鄂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工作量,由派出省份单列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补助经费由派出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垫付,中央财政据实结算。此前已由受援地发放部分,派出地不再重复发放。

  四、地方自行出台的其他有关援鄂医务人员待遇政策,由出台政策的地方负责落实并负担费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生活保障的通知》

  为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援鄂医务人员)有关生活保障、费用结算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生活保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0〕3号),明确落实有关政策和经费来源。

  《通知》明确援鄂医务人员包括国家组织派往湖北省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派出的省际对口支援湖北省各市州的医务人员,均包含疾控人员。

  《通知》要求一是对于援鄂医务人员往返湖北省的交通费用由组派单位同级财政承担。二是对于援鄂医务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由受援地承担。三是对于援鄂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受援地负责统计有关工作量,由派出省份单列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补助经费由派出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垫付,中央财政据实结算;此前已由受援地发放部分,派出地不再重复发放。四是对于地方自行出台的其他有关援鄂医务人员待遇政策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当地负责落实并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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