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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
时间:2009-05-27 00:00:00

国中医药函〔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遴选设立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同时,请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本省(区、市)的省级、地(市)级、县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省级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时将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请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根据相应类别继续教育基地实施方案要求,填写相应类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邮政编码:100026)。申报书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式三份,并将电子版发到zhoujingyu@satcm.gov.cn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请各地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联 系 人:徐金香  周景玉
    联系电话:010—65914972  65914969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实施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申报书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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