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科函〔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8号)精神,我司决定委托你局(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单位)申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进行评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你省(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重点研究室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46号)要求,限额内申报的重点研究室。 二、组织要求 1.请认真学习和充分领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正确把握我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定位和基本思路。 2.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遴选标准》(附件1)要求,组织相关专家,重点考查重点研究室的研究团队、工作基础、基本条件和机制环境等,具体可采用实地考查、答辩等方式。 3.请按照《“十一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各省(单位)建设数目一览表》的限额(附件2),参考我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重点研究室研究方向的点评意见和建议(附件3),结合你省(单位)组织评审的结果和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确定你省(单位)推荐立项建设的重点研究室。 4.中西部地区21省建设总数中,从我局优势特色专项“中医临床疗效能力建设项目”中资助的重点研究室(见《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59号)),仅限于三级医院临床研究方向申报的重点研究室,且每院只能确定1项。 5.请于2007年12月10日(周一)下午16:00前,将你局(单位)确定推荐立项建设的重点研究室名单正式报送到我司。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科技司中医科技处 陈丽娜 王思成(010—65914971)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遴选标准 2.“十一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各省(单位)建设数目一览表 3.各地申报的重点研究室研究方向专家点评意见反馈表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