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条件建设,促进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我局于200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实验室评估为主要措施的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通过此项工作逐步实现“以评估促建设、以评估促管理、以评估促改革、以评估促发展”的目标。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提高中医药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并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同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决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展新一轮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加强科研条件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负责做好行政辖区内各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机构、单位申请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吸引多学科人员和技术参与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 (二)尽快组织成立省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建设和三级实验室申报资料的初审及一、二级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二、各地做好本辖区一、二级实验室评估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三级实验室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评估工作具体安排: 1.组织形式: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受我局委托,具体负责三级实验室评估的组织工作; 2.评估方式: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分组,采取组内交叉互评的方式进行。中国中医科学院参加华北区评估工作。(分组方案见附件1)请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评估组织工作; 3.时间安排:评估工作计划于2008年10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结束。具体评估时间由组织评估方和被评估方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商定; 4.专家遴选:须从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中遴选3-4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并聘请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的选择应根据所申报实验室的技术特点,并遵循回避原则。 (二)负责组织评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主动与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专家组成等),并于10月24日前报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按照评估工作具体安排认真组织,保证质量,按时完成; 3.及时做好评估工作总结(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5),并于评估工作完成后1周内将总结报告寄送至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三)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配合评估组完成评估工作; 2.组织本辖区内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新申请单位和换证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并督促认真填写相关申请书(附件3)一式5份,待评估时使用。 三、目前尚未开展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联系观摩评估,尽快启动本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 我局计划于评估工作完成后,召开评估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各地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使本项工作更有效、扎实地推进。 评估组织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科技司联系。 联系人:科技司中药科技处 邱 岳 010-65952242
附件:1.评估工作分组方案 2.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评估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换证评估表 3.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评估申请书、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评估换证申请书 4.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评估程序 5.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评估工作总结提纲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