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技术的专业水平,向社会提供规范、科学、开放的中医药科研实验技术平台,根据《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我局委托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依托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开展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评估工作,并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进行了公示,共有387个实验室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标准,现予公布。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是为保证中医药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而开展的中医药科研能力条件建设工作,对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被确定的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要继续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中医药科研提供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管理和支持,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本辖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并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进行监督和指导。 我局将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推动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以促进实验室为中医药科技进步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三级)名单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