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受理须知
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准确提出信访事项,请先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认真阅读国务院《信访条例》,了解相关内容。
二、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工作坚持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
三、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我局提出信访事项:
(一)局机关及正式工作人员;
(二)局直属各单位及局管干部;
(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我局任命、派出的人员。
四、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理权限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七)跨越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
五、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六、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工作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信访办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邮编100027
信访电话:010-59957610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接待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信访接待室
信访受理办理查询方式:一是局长信箱留言通过局网站“互动交流”查询回复内容。二是书面来信等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平台短信查收回复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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