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规范了培训对象及条件,各地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
《通知》明确要加强医疗护理员的规范管理。要规范聘用,明晰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要明确职责,保障质量,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加强管理,维护权益,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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