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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14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0-14 09:06:38
国中医药建字〔2020〕65号

司富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特色中医诊所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积极深入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一、关于中医特色诊所发展的政策支持问题

  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医药法》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并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继以第14号令、第15号令形式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我局联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配套印发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备案中医诊所已达18785家。

  2017年,我局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2019年12月,我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明确了开办中医类诊所的人员资质、设备要求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要求,鼓励中医诊所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的要求,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进一步“松绑”,切实降低社会办医“门槛”,采取多种举措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同时,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指导相关地区做好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增加基层医疗服务供给,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体系。

  二、关于基层中医特色诊所的人才和技术支撑问题

  《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我局一直重视加强中医特色诊所诊疗能力,持续开展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项目,将乡村卫生列入传承工作室继承人进行培养,并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每年支持一批面向乡村医生等基层中医药人员、以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为乡村及基层医生接受培训提供机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通过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项目,支持中医诊所中医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毕业生、离退休老中医药专家、在职在岗中医药人才到基层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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