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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的通知
时间:2023-12-06 17:38:23
国中医药综结合函〔2023〕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印发了首批试点县(市、区)名单。为进一步了解试点工作情况,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首批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县(市、区)。

  二、评估内容

  结合中医适宜技术防控近视试点工作任务,围绕试点工作组织管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综合管理、健康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基础指标开展评估,另设加分指标,详见《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眼科分会负责解释)。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地区自评(2023年12月15日前)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根据评估通知要求,对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设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措施,结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试点县(市、区)进行自评,形成试点工作阶段自评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2)。

  (二)数据填报(2023年12月15日前)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结合试点实施情况,梳理统计相关数据,按照要求填报《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调查表》(见附件3),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省级评估(2023年12月25日前)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卫生健康、疾控、教育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试点工作阶段自评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试点县(市、区)自评、日常督导、实地核查情况,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对试点县(市、区)进行评分,并总结形成本省试点工作阶段评估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4),报告后需附评分情况表(见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阶段评估工作,牵头精心组织并指导辖区内试点县(市、区)开展好阶段评估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做法、突出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对自评情况严格把关,并对试点调查表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各试点县(市、区)阶段自评报告、《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调查表》数据和本省试点工作阶段评估报告、评分情况表,于2023年12月25日前正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扫描件和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yzs@natcm.gov.cn。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中华中医药学会眼科分会 侯昕玥 刘梦雨

  联系电话:15652011907、18601073360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局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

  刘衍峰 张妮莉

  联系电话:010-59957694、59957659

  联 系 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司 陈盛 马力

  联系电话:010-62030616、62030604

  联 系 人:国家疾控局卫生与免疫规划司 熊妍

  联系电话:010-68792356

  附件:1.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2.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阶段自评报告(试点县(市、区)提供)

     3.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调查表

     4.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阶段评估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

     5.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工作评分情况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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