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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6-02-25 09:04:17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中医药继续教育起步较早,自上世纪90年代,国家中医药局紧跟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997年,印发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0年,发布《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2002年,颁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中医药继续教育规范性文件;2006—2007年,根据形势变化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实际要求对中医药继续教育文件进行了系统修订,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对于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和中医药进一步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健全。

  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启动了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联合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在此基础上,国家中医药局启动了中医药继续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将《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文件合并修订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第1~4条)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适用对象。

  第二章(第5~6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明确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和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在分类上,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将医务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医学人文、从业行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必备内容纳入公需科目,将各类中医药专业知识、医学科技创新前沿知识等纳入专业科目。在分级上,提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学习的重点和应当掌握的知识技能。

  第三章(第7~13条)学分授予。在延续学分制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内涵,拓宽学分获取途径。不再设置Ⅰ、Ⅱ类学分分类;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保留“自下而上”申报方式设置推荐项目,同时“自上而下”设置推广项目;将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师承教育、进修学习、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等方式均纳入可获得学分的继续教育活动;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第四章(第14~16条)学分登记。明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学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登记的内容等。

  第五章(第17~19条)管理监督。强化中医药继续教育监管,重点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授予提出监管要求。

  第六章(第20~22条)附则。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授予具体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明确《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既往其他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管理文件。

  三、《管理办法》的改革创新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现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由“一委两局”印发,共性要求已经明确,故《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不再重复表述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经费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重在明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分授予、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要求。相较以往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管理办法》主要聚焦以下5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拓宽学分获取渠道。在原有获取学分方式(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等)基础上,将师承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等新增纳入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范畴。其中,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原先单一的自下而上推荐遴选的产生方式,增设自上而下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方式。

  二是优化学分授予标准。不再设置I类、Ⅱ类学分分类,统一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标准。明确提出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三是突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特色。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方面,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强化的职业素养教育、政策法规教育以及公共卫生知识等纳入公需科目,将体现中医药学特点的中医药经典理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等内容纳入专业科目;强化各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思维培养和提升,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学习要求。在学分授予方面,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的师承教育作为学分获取的渠道之一并明确学分授予标准;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求,明确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学习重点。

  四是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单设管理监督一章,明确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监管责任,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全流程管理,提出对异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举措,加强学分授予监管。

  五是落实为基层减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如何更好推动《管理办法》落实?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国家中医药局将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以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监管和学分授予的监管。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营造更加积极的终生学习氛围。

  相关链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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