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文件  
邮箱 微信
 
 
  (政策文件)  
首页   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关于我们
 
 
政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人事教育司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1-19 11:23:06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农村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实施本培训标准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与规划、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正确处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关系,科学编制本省(区、市)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师资建设以及培训期间人员管理参照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相关办法执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等保障政策,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中医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养单位完善招录、培训、管理、考核等环节的制度建设,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及时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

  附件:《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doc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 育 部

  2013年11月19日

 
 
 
 
  Copyright@2006 www.natc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电话:59957777
版权所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ICP备案:京ICP备16052956号
京公网安备11931045028号  网站标识码:bm73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