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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9-01-09 16:46:53
国中医药函〔2009〕4号

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

  一直以来,我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均能够按照国家和我局有关规定,依据自身章程,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术会议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繁荣中医药学术、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来,我局陆续接到反映,部分社团冒以我局或有关领导同志名义举办营利性会议活动,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现象,扰乱了中医药学术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会议活动,增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功能,营造良好中医药学术氛围,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局社团管理规定,按照本单位章程,依法依章加强自身建设,有序组织各类学术活动,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二、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举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或以我局及我局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一律须履行报批手续。

  三、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以中央领导同志、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同志或我局工作人员出席活动为由,邀请单位或个人参加活动。

  四、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擅自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五、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要建立和完善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出国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计划,原则上不得申请组织双跨团组。严禁组织营利性会议及一般性考察,严禁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严格执行卫国际发〔2008〕50号文件精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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