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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7-25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学位委员会,有关中医药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就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1.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具有医学学士学位的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博士:具有医学硕士学位(或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2.报名方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学位类别包括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博士专业学位,代码分别为450100、450200。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下旬,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安排。详细事宜可登录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www.cdgdc.edu.cn)查询。
     二、考试安排
     1.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26日。考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藏医、蒙医考生的考试命题和阅卷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考务具体工作。详细事宜可登录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www.cdgdc.edu.cn)查询。
     2.考试科目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入学考试科目为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中级),共计2门。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博士入学考试科目为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高级),共计2门。
中医综合涵盖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4门课程。
藏医、蒙医考生考试事宜另行通知。
     3.全国联考大纲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编印)。详细事宜可登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查询。
     三、录取工作
     1.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根据“结合继承工作,就近攻读学位”原则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资格审查
报考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考生须将报名现场确认时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以备资格审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在录取考生入学前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
     四、继承工作与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以及《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与本地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结合继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细则》(以下简称“《培养细则》”)。《培养细则》应包括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临床实践、导师评聘、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学生管理等内容。同时,各学位授予单位须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按照《培养细则》要求,具体指导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组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符合条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师承指导老师组成。
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将《培养细则》和指导老师、继承人接纳情况,于2009年3月1日前分别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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