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工作,解决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要求,自2011年开始,各省可根据本省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保留本省1—2所中等中医类学校的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各省保留的招生学校及其招生规模进行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需根据本省的中等中医学专业人员需求情况,确定是否保留中等中医类学校的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不得盲目开展招生工作。 二、严格审查拟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的中等中医类学校的资质,确保培养质量。 三、严格按照本省中等中医学专业人员需求情况确定2011年招生计划,不得盲目扩大招生规模。 四、不需要开展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的省份不需要备案。需要开展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的省份,请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学校和招生规模后,认真填写备案表(见附件),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我司备案。我司将汇总后报教育部职成教司,并予公布。逾期不备案的省份,视同为不需要开展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五、联 系 人:周景玉 周 杰 联系电话:010—59957645 59957642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