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12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为保证2011年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会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就2011年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及其招生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审核,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学校严格按照公布内容做好招生及培养工作,未列入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生。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等)类专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要求执行,其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不再另行公布。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