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人教函〔2014〕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4〕131号)要求,我局经过专家审评、专题答辩等程序,并与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紧密结合,遴选确定了一批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中药、中医护理)(以下简称优势特色培训基地),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根据地域和各专业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家级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动态评估调整。 二、中药、中医护理类优势特色培训基地应按照《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4〕39号)及《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59号)要求,认真完成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及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并积极开展相关中医药人才培养活动。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优势特色培训基地应按照《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印发)要求,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优势特色培训基地的作用,切实推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