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5〕14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2015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技能精湛的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为做好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一)在中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中从事中药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担任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二)连续从事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制剂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三)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 (四)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 (五)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二、遴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说明申请理由,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志向,经所在单位初审后,逐级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选拔考试工作方案》(附件2),于2015年8月30日组织开展选拔考试,并根据分配名额数(附件3),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确定培养对象名单。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单,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是开展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遴选,并做好选拔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进行录取,不得超额。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次选拔考试的专责保密联络员,并与之签订《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考试保密协议》(附件4),于8月10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四)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培养对象《申报表》纸质版1份、选拔考试试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将《申报表》电子版、《 省(区、市)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考试分数登记表》(附件5)、《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汇总表》(附件6)及《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件7)发送至邮箱scjjc@satcm.gov.cn。 (五)本项目为2015年中央转移地方(中西部地区)支付项目,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度3万元的标准补助中西部地区的培养对象。各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培养对象名单确定公布后,及时做好专项经费的分配和落实工作。 东部9省(市)、中国中医科学院及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参加本项目者,需由所在省(市)、单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自行解决培训经费。 (六)本项目仅限于中药专业人员培训。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项目,组织开展省级民族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工作。 (七)《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satcm.gov.cn/)下载。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 联 系 人: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传 真:010—59957699 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