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9〕13号
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0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中医药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规范其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协调议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设在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中医药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四)研究处理中医药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五)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中医药系统行风案件。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和成员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制度。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分工,抓好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纠风办成员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不能出席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工作任务;年中会议了解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适时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纠风办具体负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议事程序为:
(一)纠风办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确定会议日期;
(二)纠风办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审定意见认真准备好会议材料,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材料通知印发参会人员;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在会前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在决策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纠风办负责做好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纠风办主任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报送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纠风办,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纠风办,由纠风办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报告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纠风办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局直属机关纪委。
第三条 纠风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纠风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与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及相关部委纠风办的工作联系,保证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
(三)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中医药系统行风状况,提出纠风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中医药系统纠风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查处中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件;
(六)负责组织起草中医药纠风工作有关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编发中医药纠风工作信息、简报;
(七)负责领导小组文件的收发、运转、归档工作和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纠风办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由纠风办主任召集主持。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纠风办主任请假,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为参加。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纠风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纠风办临时性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或应急性工作。
第六条 纠风办会议要充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要求提前通知或印发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议题,注意会议质量和效果。
会议上有工作汇报任务的单位要认真准备书面材料,提前交纠风办。纠风办根据需要复印并在会上分发。
第七条 纠风办会议要做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
第八条 纠风办的对外宣传、信息发布和文件的收发、运转、归档等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纠风办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问题进行登记编号,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纠风办成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