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