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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8-02 15:4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提高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根据 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引导性经费投入,创新完善中医药“走出去”运行模式及机制,提升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能力,扩大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社会效应及国际影响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中医药的海外传播。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建立项目后备库,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论证;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1);
    (四)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七)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协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五)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硬件条件、人力资源及商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需要单独列支;
    (三)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任务书》;
    (四)建立项目档案,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国际合作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验收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专家咨询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督导、评审、评估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部门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与专家签署保密协议,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根据任务分工不同,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申报、评估、业务建设等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二)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进行督导、评估和调研,指导各单位完善和落实建设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督导、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触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财物,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组织者对专家在项目咨询、督导、评审、评估等活动中的信誉进行评估,作为遴选专家的依据。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建议)、评审(论证)、审批、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发布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成熟程度、重要程度和专家意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立项项目划分为重点支持项目、支持项目和培育项目。项目可以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项目实施单位“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的标牌,开展建设工作,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后备库。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结合国际国内需求,服务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项目申报,经评估后纳入项目后备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适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基础。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合理的实施方案;
    (三)具有坚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可取得突出成效;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书》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制定《申报书》,明确建设目标、考核指标、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执行情况报告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实施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经费变更等,必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实施方案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通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项目验收信息表》
    (三)《项目审计报告》
    (四)《绩效考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会议、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国际合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或主持,也可以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主持。主持验收部门应当在验收工作开始10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5至11位专家组成,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聘任。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违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
    第三十八条  需要复议的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经专家组讨论通过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结题。
    第四十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和项目编号。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专项经费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专款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拨付专项经费。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30天内进行审计,形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七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四十八条  经费使用未尽条款,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验收信息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审计报告》等表格、绩效考核报告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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