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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8-02 15:4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重点开展专项攻关,本经费属于中医药事业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执行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和腾挪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以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地提出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责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
    第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按照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
    3、初步审核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单位和项目经费预算,开展项目评审;
    4、负责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5、负责管理专项经费;
    6、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有效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二)项目承担单位
    1、组织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见附件1);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4、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的自评、审计和绩效考核。
    (三)项目负责人
    1、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
    2、负责执行审批权限内的各项项目经费的支出;
    3、协助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5、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配合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的自评、审计和绩效考核。
    第七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支出科目执行预算支出。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租赁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一)办公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印刷费用支出。
    (三)咨询费: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参与人员、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差旅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参加有关会议、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租赁费:项目执行过程中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六)培训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相关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培训规模以及各项费用支出。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专用材料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八)劳务费: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应低于专家咨询费标准。
    (九)委托业务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的业务费用。
    (十)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执行过程中上述科目中未列出的与项目执行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必要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三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转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按财政部相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定后,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合理组织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建立预算评审机制,完善预算管理流程。根据项目立项和管理的要求,审核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严把项目入库关,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尽快形成较为健全的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预算执行检查或财务检查。预算执行检查或财务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业务验收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项目验收的前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入选项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2),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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