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总结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经验,保证专项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现委托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展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 201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 二、 验收内容 (一) 任务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 财务验收: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三、 验收材料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形成任务验收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提出综合验收意见。相关验收材料如下: (一)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报材料: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验收的综合意见(由省局正式编号发文,附《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省级验收结论书》) 2. 项目任务验收报告 3.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二) 各项目执行单位提报给验收部门材料 按《关于开展首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港澳台便函〔2015〕89号)文件要求填报: 1.《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结题报告》 3.《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验收信息自评表》 4.《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 5.《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6.《项目审计报告》 (※须由符合资质第三方机构提供) 四、 相关要求 1.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协调项目验收工作,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2.省级验收专家组由7-11位专家组成(其中2-3位财务专家),设组长、副组长(财务)各1人。 3.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承担验收所需经费),涉及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的,需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4.相关材料由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报,时间为2016年8月30前,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电子版为word文档,公文及盖公章原件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shishanyan2015@163.com。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省级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复核,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重新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 在京执行单位项目验收 执行单位隶属于北京市的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姗嫣 金阿宁 电 话:010-59957716 010-59957717 传 真:010-59957721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亚美多边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