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甘肃省中医药、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
2014年6月,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区域、骨干企业(机构)建设目录,支持重点区域、骨干企业(机构)探索破解体制机制性问题,创新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知名品牌,并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效应。现建设期满,根据《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办法(试行)》〔2013〕45号),将对重点区域、骨干企业(机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评估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区域、骨干企业(机构)建设情况,总结重点区域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和骨干企业(机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成功经验,为开展经验复制推广,深化重点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二、验收依据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办法(试行)》
三、验收内容
1、对重点区域、骨干企业(机构)重点工作组织推进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2、对重点区域、骨干企业(机构)申报书中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主要考核指标、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逐一考核评估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四、验收流程
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验收分别进行。骨干企业(机构)验收委托各省(市)级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重点区域验收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工作秘书处进行。
(一) 骨干企业(机构)验收
骨干企业(机构)对本单位重点建设情况开展自评,形成下列材料后上报给省级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南京市、南阳市提交给市级):
1、《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验收申请表》
2、《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验收评估自评表》
3、《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建设总结报告》
省级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骨干企业(机构)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实地验收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工作秘书处报送下列材料:
1、《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建设验收结论书》
2、《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验收评估打分表》
(二)重点区域验收
重点区域对本区域重点建设情况开展自评,形成下列材料提交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工作秘书处:
1、《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验收申请表》
2、《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验收评估自评表》
3、《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建设总结报告》
秘书处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后形成下列材料:
1、《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建设验收结论书》
2、《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验收评估打分表》
(三)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工作秘书处对重点区域、重点机构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验收通过名单。验收通过的,由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时颁发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证书和骨干企业(机构)标牌。验收不通过的,重点区域和骨干企业(机构)应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重点区域和骨干企业(机构)建设,其承担单位和区域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本项工作。
(四)评审主要标准
根据《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办法(试行)》,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具体如下:
1、申报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已完成超过80%的,为验收通过。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通过:(1)完成建设工作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足80%;(2)不按时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4)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目标和任务的;(6)服务贸易行为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3、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超过80%,判断标准为根据《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骨干企业(机构)验收评估标准》确定的达标分值和综合评议结果。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省(市)级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联合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对于各地区、各骨干企业(机构)的成功建设经验,将在进一步梳理基础上予以推广。
(二)各重点区域省(市)级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本重点区域验收材料的报送,5月10日前完成本区域内骨干企业(机构)的验收和材料报送。各相关省级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20日前完成本区域内骨干企业(机构)验收材料的报送。各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验收材料的报送。
(三)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工作秘书处将于5月15日前完成重点区域验收(商务部服贸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司参与),并对部分骨干企业(机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验收相关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其中纸版材料一式三份邮寄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一号303,邮编100027),电子版材料为加盖公章原件的PDF扫描件格式,发送至邮箱:fuwumaoyi@satcm.gov.cn。
(五)验收材料模板请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子网站:http://ghs.satcm.gov.cn自行下载。
六、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主管部门
1、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姜义茂 010-65197037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宁慧 010-59957726
(二)委托管理部门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建设工作秘书处: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 琳 010-64089610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