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直属单位: 为做好对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工作,确保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声誉,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