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国际函〔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有关部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定于2011年2月22日—23日在南京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交流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入研判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规划。 (三)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二、参加会议人员(名额见附件1)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分管负责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卫生厅中医处处长或中医药管理局承担外事工作部门负责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分管负责人。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 (四)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同时代表各自单位参加工作会议,名单另附)。 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三、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 (江苏南京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2号) 四、会议报名、报到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于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前往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报到。 (二)请填写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并于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前传真至承办单位,以便会务安排。 五、联系人 (一)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承办单位):朱 蕾 杨 鸣 电话:025—83620512, 1385188232, 13770611068 传真:025—83620532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马喜桃 朱海东 电话:010—59957717 传真:010—59957721
附件: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