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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3-09-09 00:00:00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了中医药服务贸易建设工作。为推进本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通知》内容并结合今年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申报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对《通知》中申报对象、申报内容、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分类和申报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南》明确指出,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均可申报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地方政府(指省级或市级)通过省级中医药和商务管理部门申报重点区域。
    《指南》将申报内容中的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进行详细分类,在便于各单位择类申报的同时有利于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重点项目主要分为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它类(包括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骨干企业(机构)主要分为中医药综合类、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它类(包括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
    《指南》同时对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和业务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申报内容不同,本项建设工作对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同;根据各单位所申报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的类别不同,《指南》明确了相应的业务标准,为各单位的申报工作提供申报依据。
    《通知》、《指南》已于日前印发,电子版材料详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专栏。本项工作的申报截止日期是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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