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等情况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仇鸿在回家记者提问时表示,服务贸易概念最早是在1972年由经合组织提出来的,1994年WTO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正式确定了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法律地位,我国中医药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进行服务贸易。
第一种形式是跨境提供。比如中医药服务在国内通过远程的诊疗给国外的患者提供中医药服务,其实人并不出国,但是提供了服务,这就是形成了服务贸易。
第二种形式是境外消费。就是外国的患者到中国来接受中国的中医药服务,那就是跨境消费,这也形成了服务贸易。
第三种形式是商业存在。比如我们的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去国外设立医疗机构,这就是商业存在,它在那里提供了服务,收取了费用,这也形成了服务贸易。
第四种形式是自然人移动。就是我们的医师去国外,去别的医院也好,诊所也好,为国外的诊所提供服务。这四种形式在WTO范畴下都属于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