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既系统总结了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又指出了一些主要问题,并对抓好种子法贯彻实施提出了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有力推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应当通过加强品种审定、加大对地下种子生产经营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进一步推动种子法的贯彻实施。
加大对地下种子生产经营打击力度
“新的种子法把品种审定的渠道增多了,包括对企业有绿色通道、多个企业可以形成联合体进行品种实验以加快新品种的培育等,愿景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新旧法的交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令人担忧,政府监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邓秀新委员说。
邓秀新指出,审定渠道增多的同时,标准并没有严格,一夜之间突然冒出了非常多的品种,业内人士把2017年的品种审定形容为“井喷”,“比如2017年1到7月,全国审定了1957个玉米品种,但是2017年玉米品种交易为零,没有卖出去一个。什么原因?因为不知道哪个品种好,哪个品种不好,太多甚至太乱。”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品种的审定,特别是不同渠道来的品种的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联合试验是不是真的严格在地里进行,数据是否可靠,品种来源怎样,有些品种是不是只是改了名字,等等。只有这样,才会达到种子法预期的目的。”邓秀新说。
除此之外,一些与会人员认为,要对非法、违法地下种子生产经营给予高度重视。
“由于利益驱动,非法、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转入地下,规模大、发展快,从现实情况当中看,这些情况都显现出来了。特别是杂交玉米方面非法生产和经营速度非常快,规模非常大,要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指出。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了解到,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后,原来淘汰的小种子企业的一些人员有制种、育种和经营的经验,这批人大量转到地下进行非法违法种子经营,对现在的粮食安全问题、农业安全问题造成很大的危害。
“既然有了法,就要严格执法,建议农业部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执法检查,把非法违法的种子经营危害控制到最小的程度。”包克辛说。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种子法宣传贯彻力度、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措施,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刘振伟委员认为,加强县级的执法能力建设很有必要。
“检查中发现,基层的执法较弱,特别是县一级,由于编制不到位、有编制但专业人员不到位、经费不到位等原因,相当多地方执法偏软,一个县一年下来查不了几个案子。因此,报告建议‘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就是希望能够真正重视这件事,推动法律条文的落实。”刘振伟说。
应重视中药材种子资源保护开发
邓秀新认为,从供给侧改革来说,目前的作物除了主要粮食作物以外,水果、花卉、药材、杂粮等经济作物的面积和经济体量也很大,但我们对这些关注还不够。
“我们一直关注的还是粮棉油,这没有错,怎么投资都不为过。但与此同时,也应对其它作物给予足够的关注,建议国家加大对其他作物育种的资金投入。这些作物扶贫作用显著,生态功能也非常强,对我们的健康也非常有利。”邓秀新说。
吴恒委员认为,执法检查把中药材种子的事宜纳入其中,是非常好的举措,将中药材种子事宜纳入种子法执法检查之中,除了在种子法的最后一条有所要求之外,更主要的是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体现中华文明的中医药的高度关注。
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要保证药材质量,保证道地药材不走样,药材的种子就是关键。我们曾经到素有黄芪之乡的甘肃进行过实地调研,看到当地有关于中药材育种育苗的专用地块和经营单位,他们为种植农户提供了发家致富的保障,当地很多农户通过这个单位获得黄芪的种苗来进行种植,由此发家致富。但同时也了解到,他们维持和运营也相当艰难,缺少国家支持。”吴恒指出。
吴恒建议,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中药材种子资源保护开发的重视,“要对大宗的中药材种子的繁育、保质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要对大宗中药材种子种苗实施特许经营管理。此外,要在种子法修改的时候,应进一步将大宗中药材种子事宜与大宗农林产品的种子事宜相并列,以此来确保中国产出中药材的高质量。”
加强种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坚持将加强种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提升现代种业创新能力,促进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很有必要。
“现在越是好的科研单位和一流的育种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强烈。专家们普遍担心他们的育种成果受到侵犯,因为法律制度没有设防。”刘振伟说。
刘振伟指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保护育种家权利的一项制度,也是激励原始创新的一个制度,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个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可以防止模仿、修饰性育种对原始创新的伤害,然而,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起来这个制度,这是一个遗憾。
“所以通过这次检查,更坚定了我们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的信心。建议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时候,把这一条加进去。如果这条制度进去了,再加上我们现在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建立,我们的育种工作还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刘振伟说。
许为钢委员同样担心,随着种业的发展,随着品种数量的增多,实质性派生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对维护种子市场的有序性、鼓励品种创新上会有很大的缺陷,对于这一问题,希望在后面有关法律中得到解决。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明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罪名,增加刑事处罚手段。出台关于非法经营种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取证措施。
“报告的这一建议非常好,如果不增加刑事处罚手段,只是行政处罚,那可能就达不到威慑犯罪行为的力度,也就不能很好地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对此,希望在司法部门的工作中给予充分的考虑。”许为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