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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03 08:22:28
国中医药办规财函〔202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3号)要求,我局定于4-8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自评

  (一)2019年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自评。对《财政部 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39号)涉及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对该项目配套的财政资金、其他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1.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据2019年度区域绩效目标表,制定本省自主安排项目(各省在整体绩效目标之外自主安排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并于4月3日前报送我局审定(请同步提交各省2019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

  2.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线提交预算执行数据、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1)。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数据审核和现场抽查复核,抽查资金比例、项目单位覆盖比例参照去年标准执行。

  3.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各项目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完成本省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详见附件1)和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我局。

  (二)2019年度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部分)绩效自评。对2019年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补助资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166号),以及地方对该项目配套的财政资金、其他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并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具体报送要求和时间请根据本省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意见执行。

  二、集中评审与现场调研

  (一)集中评审。财政部会同我局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指标权重和评价标准。7月上旬,我局组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片区汇报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专家组将重点评价各省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质量(其中“报告可信度低”的省份需重新按要求进行评价,同时该省不能评为优、良等级)、预算执行、项目成效,并根据确定的指标权重和指标标准对各省绩效目标自评结果集中审核打分。

  (二)现场调查。7月中旬,针对部分2019年度重点项目及集中评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普遍性问题,我局组织专家组(第三方评价机构)赴有关地区进行调查了解、现场复核。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省级自评、集中评审、现场调研等情况,我局对绩效评价进行总结,按“优、良、中、差”确定各省排名,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将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2021年度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分配直接挂钩。2021年将组织对2018年度、2019年度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组织好本地区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认真指导市县、项目承担单位有序开展绩效自评。要按时完成本省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和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并于6月10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鉴于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度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同意比原定5月10日时间适当延后)。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局(纸质盖章件和电子版)。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是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单位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参加第三方机构现场抽查工作。没有按时完成自评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差”,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予以从严、从紧考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包括“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因此,请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和本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自行采购第三方机构,并加强过程指导和质量评估,不断提高绩效评价水平。

  (四)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和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灵活调整工作安排,稳妥做好绩效自评相关工作。如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请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我局申请调整。湖北省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待疫情结束后视情况另行安排。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综合与审计处 魏 欣 程 强

  电 话:010-59957663 59957816

  邮 箱:gcs@satcm.gov.cn
 

  附件:1.医疗服务与能力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2.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转移支付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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