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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2009年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时间:2009-01-20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中医局:
    为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中央将安排资金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项目编制原则和要求
    项目要基础好、条件成熟。报送的建设项目要具备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可立即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项目前期工作要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土地、环保、交通等条件具备,且地方资金落实。项目业务用房建设所需地方配套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省、市政府负责落实。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留有缺口。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地要在充分考虑辖区内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平衡区域内各类卫生资源,研究提出本次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报送的建设项目要突出重点,根据国家分配的投资额度和建设项目个数,以及项目具体情况,统筹安    排,不搞平均分配。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区域内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参照相关的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规模,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三)项目要落实用地和资金用向。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中央资金要专款专用,只用于土建,形成新的建设工程量,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也不得顶替原定资金投入,或偿还过去拖欠工程款。本次建设一律不得负债建设。
    三、项目遴选范围和原则
    (一)县级医院建设。
    1、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是政府举办的县(市)级医院(中医医院),农业人口达到50%以上的区级医院也可以列入支持范围。优先安排辖区服务人口数量大,业务用房面积短缺,危房比例高,设施陈旧,设计流程不合理,条件差的机构。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建设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再列入本次建设规划。
    2、一个县级行政单位只能报送一所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可以是县(人民)医院,也可以是县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各省的中医县级医院的建设比例要达到一定比例。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已列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不再列入本次建设范围。
    3、要严格控制县级医院的建设规模。县级医院床位规模按照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和县域内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床位使用率低的医院不再新增建设床位。
    原则上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县医院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80万人及以上可设置500张。
    县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医院)的床位原则上按每千人口0.22-0.27 床规划建设。
    人口较少、使用率低或医疗资源丰富的县级医院床位规模要低于上述标准。
    4、本次建设要在满足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等)、辅助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业务用房建设的基础上,再规划住院、门诊和医技等其他业务用房的建设。
    5、建设项目要落实相应配套建设资金、设备配置、用地及环保等条件。具体建设单位和上述配套建设条件等,上报项目时要由县级政府盖章确认。本次建设一律不得由建设单位负债和贷款,有能力的县级医院可以适当安排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6、县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标准参照下表测算。
 
      县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        
床位规模(床) 100 200 300 400 500 500以上
床均建筑平米指标 75 80 83 86

    具体建设规模及用房比例按照《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二)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
    1、 项目单位必须为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50万人以上的县按3所、10-50万人按2所、10万人以下按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项目建设要选择人口集中、稠密的大型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2所以上的要搞好布局,以形成一定范围的医疗卫生中心。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再规划建设项目。
具体建设单位由县政府组织发改、卫生等部门研究商定。
    2、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重点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助设施。上述辅助设施已经符合标准的可以进行门诊、病房等其他业务用房建设。
    3、本次建设以改扩建为主,具体建设标准根据《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执行。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1、建设项目必须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安排无业务用房,以及辖区服务人口多,业务用房条件差的机构;对转型或改制设立的机构重点支持。
    2、严格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只规划支持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建设。非城市行政区划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在本次规划建设范围之内。
    3、建设项目根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3-5万人、1700㎡/5-7万人、2000㎡/7-10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床位,其建设规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床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25㎡, 具体建设标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本次中央投资只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形成新的工程量,不得用于土地、房屋的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四、项目编报的有关要求
    1、建设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实施的年度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选择的依据等。请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2、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床位批复、地方投资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申报文件的附表请严格按附件提供的样式格式制作。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于1月23日前将申报文件、附表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从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填报2009年建设项目。衔接方案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2009年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2、2009年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3、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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