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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07-01-30 00:00:00

国机采字[2007]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会议服务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召开各类会议,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有关具体规定之前,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有效期

    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会议定点场所将按照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为各单位提供会议接待服务。因违反协议或其他情形被暂停和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的宾馆名单,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cn)“会议定点采购”栏目中发布,不再单独发文通知。

    三、会议定点要求及操作程序

   (一)各单位会议可以优先在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召开,但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须事先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申报表》(附件二),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备案,2006年已经备案的,不必再次填报。

   (二)各单位在非内部宾馆招待所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标准及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在会议定点场所范围内自行选择。

    会议定点场所的价格、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查询。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可考虑会议规模大小及淡旺季因素,在订会时与会议定点场所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三)各单位在会议召开前,应事先与会议定点场所商定各项价格并签订协议。为方便各单位与会议定点场所联系,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开通了网上订会功能,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会议定点采购”栏目,点击“会议预订”后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会议需求,采购中心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即时通知满足要求的会议定点场所与各单位联系。

   (四)会议费用由各单位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与会议定点场所自行结算,但报销时应将会议定点场所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附件三)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未附电子结算单的,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电子结算单由各会议定点场所上网填报,经采购中心网上审核通过后,由会议定点场所下载打印交给各单位。电子结算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会议定点场所留存。电子结算单须经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可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发现会议定点场所有违反协议的行为,请填写《会议定点投诉单》(附件四),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采购中心将定期考核并公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情况,每三个月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一次中央国家机关会议接待情况排行榜。会议定点场所有违法经营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或一年内没有接待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议的,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各单位应注意维护会议定点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出其服务范围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议定点工作。在会议定点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采购中心监督服务电话: 010-83084973、010-83084971

   传真: 010-83084974

   采购中心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3083584/74/49

   附件: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doc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申报表.doc

    附件三: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格式).doc 

    附件四:会议定点投诉单.doc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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