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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8年全国部分报纸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情况(第一批)的函
时间:2008-07-24 00:00:00

国中医药政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广告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和败坏中医药声誉的非法行为,近期我局正式建立了中医医疗广告监测机制,重点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权益。我局已安排专职人员对全国部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上的中医医疗广告信息进行监测,并将适时发布监测信息,及时通报并配合宣传、工商、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广电等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案件进行查处。
    2008年6月1日至30日,我局监测人员对全国100份报纸上的中医医疗广告进行了监测。从监测结果看,上海、浙江、福建、重庆、贵州、西藏、宁夏等地区的报纸在监测时间段内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河南和甘肃等地区是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北京晨报》发布138条、《每日新报》发布263条、《辽沈晚报》发布51条、《城市晚报》发布39条、《大河报》发布141条、《兰州晚报》发布129条,全部都是虚假违法广告,违规率达到100%,违法现象触目惊心。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作为广告主的医疗机构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夸大宣传,误导群众,目的在于骗人钱财;另一方面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的广告审查部门受经济利益驱使,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将100家报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信息监测结果分省下发给你们。请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强监管,保持良好势头。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按下列两条措施,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坚决查处。
    一、对未取得和已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7天至三个月并处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二、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或者在广告中没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一律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将查处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1日前报我司。对于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比较严重的地区,我司将派出监督人员对查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被查处而仍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我司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通报此次监测情况,提请其对在此次监测中尚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参考消息》、《环球时报》、《新京报》等48家报社给予表扬;对在监测中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较多的《北京晨报》、《每日新报》、《兰州晚报》等33家报社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
    林超岱  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65930773  65063322—6802
    传    真:010—65930669

    附件:1.全国100家报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信息监测一览表
    2.分省报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信息监测统计表及其违规广告样件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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