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政函〔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 2008年7月1日至31日我司对全国31家杂志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信息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分省下发给你们,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并配合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下列两条措施进行坚决查处。 一、对未取得和已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7天至三个月并处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二、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或者在广告中没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一律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查处情况汇总后形成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我司。对于被查处而仍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我司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通报此次监测情况,提请其对在此次监测中尚未发现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青年文摘》等25家杂志社给予表扬;对在监测中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较多的《健康天地》等6家杂志社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 林超岱 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65930773 65063322—6802 传 真:010—65930669
附件:全国31家杂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信息监测统计表及其违规广告样件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