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文件  
邮箱 微信
 
 
  (政策文件)  
首页   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关于我们
 
 
政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 政策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8-11-06 00:00:00

国中医药函〔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落实好《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中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各项任务,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中医药行政执法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通过检查“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自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自查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法办公室(法监司)。
    (三)组织抽查。年底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成检查组,赴部分地方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具体要求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本地区中医药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整改。要大力宣传普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督导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附件: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二○○八年十月六日

 

 

        
 
 

 
 
 
 
  Copyright@2006 www.natc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电话:59957777
版权所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ICP备案:京ICP备16052956号
京公网安备11931045028号  网站标识码:bm73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