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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08 00:00:0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二是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工作要研究解决三项重点问题:

    一是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数量应具有一定规模,规定只有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中药饮片品种数量不少于400种;设有独立隔开的诊室,诊室不超过2个,每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聘请的中医从业人员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是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开中药饮片处方。

    三是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发现有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情节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情节恶劣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吊销其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证。

    通知明确规定了试点工作步骤:2007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相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调查摸底结束后,各试点地区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2007年11月,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公告《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底,各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允许举办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进行监测。2008年4月,总结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试点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工作情况以及监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各地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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