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新函〔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总结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国际交流全面协调发展,进一步调动各中医药机构和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局决定评选表彰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评选范围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工作的单位(包括管理、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机构等)和个人。(二)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本辖区参加评选的先进单位不超过3个,先进个人不超过5名。三、评选程序本次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选的程序开展。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推荐;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表彰名单。四、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本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有专人分工负责,领导和管理体制明确,运行机制顺畅。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有先进的理念、明晰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案,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具有旨在激励中医药专业人员积极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工作的制度与措施。3.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充足的研究经费,能保障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和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项目顺利实施。4.至少拥有以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成果之一:①主持或参与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研究项目,成果显著;②拥有中医药文化和科普著作、声像制品等标志性成果;③组织举办或参与各类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④机构文化建设成效显著,拥有特色鲜明的文化设施,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中医药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总数的1/3。(二)先进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投身于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品德高尚,勤奋敬业。2.具有组织或参与中医药科学普及、文化研究与传播工作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3.至少拥有以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成果之一:①出版图书、音像作品等3部以上;②平均每年作为主讲进行中医药文化与科普讲座5场以上;③平均每年组织文化与科普活动3次以上;④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参与局级以上有关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课题1项。五、申报材料(一)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须填写《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附件1,一式五份)或《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2,一式五份)。(二)须提供反映申报单位或个人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成果的资料,如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资料、出版物及证书(复印件)等。六、时间安排(一)推荐时间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1年8月10日之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二)评审时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于2011年8月20日之前完成评选工作,确定表彰名单。七、联系方式联 系 人:欧阳波 王绍纲联系电话:010—59957616 59957626 传 真:010—59957627联系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100027E-mail:zhongyikepu@126.com
附件:1.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表 2.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3.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